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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

九江学院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时间:2018-09-11 09:38:12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使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九江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具体包括校内国有土地、无形资产、校内经营性房产等非投资型经营性资产和学校投资型经营性资产如印刷厂、招待所等校办企业,以及学校各单位在完成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的前提下,虽未进行产权划转和登记但在进行有偿服务的资产。

第三条 学校对委托经营资产视同经营性资产进行管理。委托经营资产是指学校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和保障师生员工生活前提下,由学校授权相关单位经营、并为学校创造效益的资产,其产权属学校。

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以社会效益为基础,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实现学校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改善办学条件为宗旨,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和委托经营资产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下设的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经管办)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利用学校资产从事经营或有偿服务活动。

第六条 经管办是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的主责部门,代表学校行使经营性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对学校各类经营性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推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2. 负责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及学校其它经营性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统计、评估、检查、学校收益的催缴等产权管理工作,明晰学校内部产权关系。

3.归口统计和汇总经营性资产的相关数据,对经营性资产进行绩效考核。

4.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5.其他涉及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相关事务。

第三章 经营性资产和委托经营资产管理的内容

  第七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和委托经营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

  1.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

2.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其实物形态的资产,均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3. 学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我校创造价值的资产,包括:专利技术和专项技术以及技术秘密、商标权和商誉、著作权及其等同权利品、购买、协作、合作和外部赠送获得的专项权利或技术、土地使用权、设备的使用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4.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或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或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八条 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经营性资产的使用、处置、保值增值、考核与评价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含利用国有资产进行有偿服务项目)、

第四章 经营性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九条 校内各相关单位要根据《九江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经营性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台帐和卡片,进行明细核算,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第十条 相关单位要对所占有、使用的经营性资产要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各单位资产清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学校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相关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应尽快使其发挥作用或申请调剂处置。

  第十二条 经营性资产使用是指相关单位自用经营、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

  1.对外投资。指用国有资产对其他单位(含所属独立核算的二级企业)进行投资,获取收益的一种资产使用行为,包括与其他单位联营。

  2.出租出借。指对其他单位出租出借本单位资产,收取一定比例的租金或占用费的资产使用行为。

第十三条 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科学论证,民主决策。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财务处及用户单位等相关部门参与论证。

各单位拟将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应提交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申请报告以及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应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申请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提供如下材料

1.对外投资事项的书面申请;

  2.对外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3.拟合作方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4.与拟合作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

5.其他材料。

(二)申请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出租、出借事项的书面申请;

2.出租出借方的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3.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以学校事业法人身份对外投资,利用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出租经营性资产应按以下权限审批:

  1.凡一次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事项,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学校国有资产分管领导审批;

  2.凡一次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事项, 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报学校国有资产分管领导审批后,经校长办公会(党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经批准后,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需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程序;经营性资产出租出借应原则上公开招租。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外投资、出租出借: 

  1.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2.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3.产权有争议的;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情形。

第十八条 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按照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经营性资产报废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九江学院资产报废实施细则》实施。

第五章 经营性资产的评估、评价与考核

第二十条 每年年初,校办企业应根据去年的经营完成情况,向经管办预报本年度的经营目标。经管办根据校办企业的财务报表,核准其经营目标并报学校审批。经营指标主要包括: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净利润、上缴利润等。在核定相关经营指标后,与校办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

第二十一条 每年年末,负责对各单位经营性资产经营管理状况及经营业绩进行评价与考核,并结合目标责任书进行奖惩。

第六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二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等事业发展计划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二十三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用非经营性资产投资注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开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或领取《营业执照》开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合资、入股、联营、出租、出借等。

第二十四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等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学校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二十五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需要单位进行申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校长办公会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单独建帐,对经济效益、收益分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下列不准转作经营性使用:

  1.国家财政拨款;

  2.上级补助;

  3.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

  4.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产。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纪委监察室、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经营性资产使用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经营性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经营性资产管理、使用、处置及收入管理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规定,如有违反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除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学校收缴其违法违规所得,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 大学科技园的管理按照《九江学院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在正常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之外,以学校名义,利用学校的人、财、物等资源提供对内对外服务并取得收入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技术服务、技术成果转让以及临时性出租等创收活动按照《九江学院创收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