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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

九江学院公房租赁管理规定 (修订)

发布者:  时间:2024-03-15 16:58:30  浏览: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公房租赁管理,给全体教职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九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九府办发〔202039号)和学校实际情况,在2009年出台《九江学院公房租赁管理规定》的基础上,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是学校公房租赁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产权归学校的校内、外成套住房和教职工集体宿舍。

第三条 本规定依据学校发展需要及人才引进计划,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做到“房源透明,分配公开,操作规范,管理严格”。

第四条 资产处在满足新引进教师住房的情况下,不定期公布我校现有房源。教职工根据需要,按要求将填写好的《九江学院公有住房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交到资产处。资产处综合考虑申请人的学位、学历、职称、婚否等因素,按一定的程序给予适当安排,并进行公示。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不予安排租住公有住房:

1.出国留学(含港澳台地区)逾期未归者;

2.停薪留职者;

3.享受过学校住房(购房)补贴者;

4.不服从学校管理,抢(强)占住房(包括集体宿舍房间或床位)、出借或转租住房者;

5.弄虚作假,隐瞒与租住公有住房有关的真实情况者;

6.已享受过房改房政策者;

7.其他不符合租住公有住房的情况。

第五条 新引进教师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原则上安排在综合楼、外专楼、艺术学院学生宿舍租住,引进人才有协议约定的按引进人才协议约定执行。申请租住成套住房,则按照第四条程序申请,资产处统筹安排。

第六条 因家庭困难或遇到重大变故无房居住的教职工,资产处根据现有的房源情况,优先安排租住公有住房。

第七条 202411日起,新入住学校公有住房的租赁期一般为2年,租赁期从租赁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并同时向学校财务缴纳1000元的公有住房租赁保证金(退房时无息退还,承租人违反《九江学院公有住房租赁协议》则不予退还)。之前与学校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的,按合同执行。

第八条 资产处与承租人签订《九江学院公有住房租赁协议》,并发放住房钥匙。

第九条 租赁期内公有住房仅限教职员工本人及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父母居住,严禁将所承租的公有住房转租、出借、调换或改变住房使用性质,不得利用学校所安排的租赁房谋取利益。教职工已入住的租赁房,无安全质量问题,原则上不予调整。

第十条 承租人在装修前应与资产处签订《九江学院公有住房装修承诺书》,未经资产处书面同意,不得对公有住房擅自装修改造、更改房屋结构、擅自在住房周围搭建扩建;不准在公共空间堆放杂物、放置煤气罐、厨具等;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严禁非机动车乱停放和飞线充电;若有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承租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彻底整改,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十一条 根据九江市公房租赁的管理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确定租赁房租金的收取标准。资产处依据该标准具体核算出承租人每月应缴的租金,并报送校财务处由其从承租人工资中划转。租金由财务处从承租职工工资中按月扣除,入住半个月以内按半个月计收,超过半个月不满一个月的按1个月计收。之前与学校签订合同的,按合同执行。

202411日起,新入住的教职工租金按照九江市公有租赁房屋租金参照九江市公租房租金标准(6/㎡)收取。引进人才有协议约定的按引进人才协议约定执行。如续租须另行申请报批,但最多允许续住5年,续租期间房租按照20/㎡收取。

第十二条 承租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调换租赁房。否则,一经发现,资产处责令其2天内恢复到位。拒不恢复的,按40/㎡的租金标准收取月租,并直接从其工资中扣除。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无条件退出所租公有住房:

1.租赁期已满的;

2.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的;

3.公派出国或因私出国未经批准逾期一个月未归的;

4.擅自转租或借给其他亲属(本人父母除外)、同事和朋友居住、擅自改变租赁住房用途的;

5.租赁房闲置6个月以上(学校派出进修学习、挂职锻炼、外单位借用等情况除外);

6.若因市政建设、危房改造以及学校发展需要,需迁出公有住房的,所有承租人必须服从需要,无条件搬出;

7.拒不交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等费用长达三个月的;

8.其他违反租赁协议的、违反本办法中租赁要求的及学校认定应退出公有住房的情况。

第十四条 属十三条中应退房的人员,学校提前1个月电话通知其本人及书面通知所在部门,并按照20/㎡的价格收取租金。对逾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承租人,按照40/㎡的价格收取租金;对逾期6个月以上的承租人,按照60/㎡的价格收取租金,直至交回原租赁公有住房。

第十五条 严禁教职工强占租赁房。经劝导仍拒不退房,除按照60/㎡的价格收取租金,还应根据其情节给予行政处理。

第十六条 无论何种情况退出的租赁房,承租人在办理退房手续时,若损坏原配置的设施和设备均需照价赔偿,其个人的装修部分自行处置,学校不予评估也不给予补偿。因工作或改善条件的需要,经学校同意承租人调换到新的租赁房或自行退房,原房的装修学校不予补偿,但承租人自行与后来入住者协商解决除外。承租人最终要在2个月内办理退房手续,否则,视为逾期不退房,按规定收取租金。

第十七条 居住租赁房的教职工,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应退出原住房。退房确有特殊困难需要适当延期,必须经学校批准。但除20/㎡的价格缴纳月租外,还必须自请一名本校在职教职工担保,签订相关协议。若延期期满仍逾期不退,则按60/㎡的价格收取月租,并直接从担保人的工资中扣除。

第十八条 教职工因调离、除名等情况仍占用租赁房,学校在告知其退房期限过后,有关职能部门可以采取停止水电供应等办法直至强行收回其租赁房。

第十九条 居住租赁房的教职工去世后,其配偶(非本校职工)仍可住原房,但不再调房。配偶去世后,其子女必须在3个月内退房。否则,学校强行收回该住房。

第二十条 租赁房的维修问题按照九江市公房租赁的有关规定,学校只负责外墙、屋顶及共用管道等公共部位的修缮。承租人需向资产处提出维修申请。

第二十一条 因历史原因,已租住学校公房的附属单位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规定,服从物业管理,按时缴纳租金。否则,停止水电等资源供应,直至退房为止。

第二十二条 实行对租赁房定期查房制度。资产处有权单独或联合相关部门对全校租赁房的使用情况进行督察,承租人有义务给予配合,督察结果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暂行规定即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