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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

九江学院门面租赁及管理办法

发布者:  时间:2020-06-18 16:10:42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门面管理,实现学校经营性资产保值和增值,建设和谐平安校园,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九江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门面,是指在学校内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区域或服务场所。
第三条 门面租赁及管理应按照服务师生员工、完善校园服务功能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地组织实施。

第二章 门面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门面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部门配合、依法依规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门面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门面的日常管理。主要负责门面招租、修缮、食品安全检查、合同管理、租金收缴、日常巡查、履约检查、政策宣传以及牵头整改落实等工作。
第六条 根据部门工作职能,保卫处负责对门面的消防安全、占道经营、承租人车辆停放等检查监管工作;后勤管理处负责对门面的水电供应、门面周边公共区域的卫生保洁等工作;校医院负责门面卫生防疫工作。


第三章 门面租赁


第七条 学校所有门面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租赁,每届门面租赁期限一般为3-5年,租赁合同每届到期后,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长期为学校师生服务,商誉良好,需要延长租赁期限的大型企业(如邮政、通信、银行及大超市等),经学校批准,经营期限可适当延长。
第八条 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合格的原承租人在竞标其原租赁的门面时,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四章 门面管理


第九条 学校门面管理职能划归国有资产管理处。门面管理人员应建立门面管理台账,主要包括:门面管理工作记录、门面租金收入流水账、门面租金调整决策过程等内容。
第十条 学校门面租金的收支应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制度和规定进行管理。门面租金由承租人按合同要求统一缴纳至学校指定账户,门面管理单位不得收取现金。租金缴纳方式按国有资产管理处通知后缴纳,凡无故拖延或拒不缴纳租金者,学校将依照合同法规定和合同条约追究门面承租人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门面承租人应严格按照约定的经营项目和范围进行经营,严禁超范围经营,严禁转包,不准违章搭建,不准占道经营。
第十二条  门面承租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明和营业执照,合法经营,自觉接受政府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门面的经营许可证明和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由承租人办理,若未办理,视为不合法经营,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门面承租人承担。
第十三条  门面承租人应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合同约定,诚实守信,服从学校管理,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共同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门面承租人如违反合同或不服从管理,学校有权采取勒令整改、追究违约责任、停业整顿直至终止合同等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门面承租人承担。
第十四条  门面装修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装修前,门面承租人应将装修设计方案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和备案,经批准后方可施工。若不经批准擅自违法违规装修,门面承租人应接受学校要求进行整改,并承担所有损失和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门面承租人在租赁期内,负责门面内水电管线、灯具、插座等所有设施的维修维护费用。承担防火、防盗等安全职责,如发生意外,全部责任由门面承租人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门面承租人不得将门面用于担保。门面承租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经济纠纷、法律责任等由门面承租人自行负责。
第十七条  门面承租人应按照《劳动法》和地方有关劳动用工规定雇佣工作人员。所雇佣人员由其自行管理并负责一切费用(包括工资、保险、福利及人身伤亡事故赔偿等)。
第十八条  经营超市、点心、食品和小吃服务的承租人应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等方可经营,相关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执行。
第十九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它发生高噪音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二十条  门面承租人应保证经营场所及周围环境的整洁,履行“门前三包”承诺。
第二十一条  门面承租人使用交通工具进入校园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和学校有关规定,服从管理。具体按照《九江学院校园道路交通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承租期间,若因政府政策变动或不可抗力的因素需要提前终止合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应提前十五天通知门面承租人,门面承租人应按照通知要求终止合同,按时退还门面及设施,国有资产管理处应退还门面承租人已交房租未使用完时间的租金,并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二十三条  承租期间,门面承租人如提前终止合同,应提前一个月向国有资产管理处递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办理退租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