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学校规章制度

九江学院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 (修订)

发布者:  时间:2023-04-12 12:32:27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使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九江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九江学院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了资产划转手续或委托经营手续,直接或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并可能给学校带来经济利益或潜在利益的资产;以及学校各单位在完成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服务等工作的前提下,虽未办理资产划转或委托经营手续,但实际上在进行有偿服务的资产。

第三条 学校对经批准利用国有资产从事经营和有偿服务的项目,实行逐级审批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校对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资委)对学校各类经营性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和统一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学校资产从事经营或有偿服务活动。 经资委作为江西竞知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竞知科技公司)的出资人代表,代表学校对竞知科技公司及其他尚未划转到竞知科技公司的校办企业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第六条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经营性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学校经营性资产进行管理,经营性资产的建账、建卡、核算、处置、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等手续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按规定统一办理。

第三章 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内容

第七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

1.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2.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态不变的资产;单台(件)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视同固定资产管理。

3.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学校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广告商标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及其他财产权利等。学校冠名权视同商誉纳入无形资产范畴。

4.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或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或其他单位的投资。对外投资主要分为经营投资和债券投资两种。

第四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八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等事业发展计划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九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1.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经济实体;

2.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3.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4.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等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学校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十一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程序:

1.单位申报。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需向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填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表》,每年十一月份申报一次,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汇总。

2.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初审,应当认真审查项目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核实资产现状与价值,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也可以代表学校直接填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表》并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3.经资委负责复审。根据申报单位、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提出的申请文件及初审材料,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使用的申请行为,出具复审意见。

4.校长办公会与党委会批准。校长办公会与党委会根据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的初审意见与经资委的复审意见,做出是否批准的文件,并按相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

第十二条 学校对新转的经营性资产建立专项管理制度,承担投入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

1.专项登记。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建立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相应台帐,如实登记和反映转作经营资产的数量、价值、投资形式、投入单位的名称等。

2.专项考核。经资委建立经营性资产管理考核的指标体系,对占用学校资产单位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严格考核。

第十三条 学校对新转的经营性资产(含利用国有资产提供有偿服务的)享有收益权:

1.以实际转作经营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对转作企业注册资本金的非经营性资产,按会计年度收缴利润(红利、股息);其中转作经营性的固定资产,应按事业单位资产折旧标准加收折旧费,折旧费的收取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直线法计收,折旧年限按《九江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规定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计算。

2.对转作企业注册资本金以外的非经营性资产的使用,原则上按固定资产评估价值每年度收取5%——10%的使用费。国家另有政策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3.学校相关单位在满足教学、科研、后勤保障等工作的前提下,利用国有资产提供有偿服务项目的,应当及时向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提交申请报批,收益分配按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有权对学校所有的经营性资产进行调配,对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占有的经营性资产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 学校有关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再新开设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十六条 下列不准转作经营性使用:

1.国家财政拨款;

2.上级补助;

3.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

4.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产。

第五章 经营性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十七条 校内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做好经营性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台帐和卡片,进行明细核算,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八条 相关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经营性资产要按照财务处资产清查标准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各单位资产清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相关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应尽快向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申请调剂处置。

第二十条 经营性资产使用是指相关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

1.对外投资。指用本单位国有资产对其他单位(含所属独立核算的二级企业)进行投资,获取收益的一种资产使用行为,包括与其他单位联营。

2.出租出借。指对其他单位或个人出租出借本单位资产,收取一定比例的租金或占用费的资产使用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拟将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应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申请报告以及相关材料。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科学论证。

第二十二条 竞知科技公司及其子公司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融资应按以下权限审批:

1.凡一次性对外投融资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事项,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与财务处初审,报经资委审批执行;

2.凡一次性对外投融资价值在10万元及以上的事项, 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与财务处初审,报经资委复审,经校长办公会(党委会)批准后执行。

以上对外投融资事项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定期汇总后,经资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申请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融资,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1.拟对外投融资事项的书面申请;

2.拟对外投融资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

3.对外投融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4.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外投融资:

1.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2.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3.产权有争议的;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对外投融资取得的收入,应按照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营性资产报废处置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和《九江学院资产报废实施细则》实施。

第六章 经营性资产的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经资委制定经营性资产经营单位年度考核目标责任书,每年年末,负责对各单位经营性资产经营管理状况及经营业绩进行评价与考核,并结合目标责任书进行奖惩,具体奖惩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财务处、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经营性资产使用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经资委负责讨论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中违规行为的处分,并报学校批准。

第三十条 经营性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经营性资产管理、使用、处置及收入管理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规定,如有违反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除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学校收缴其违法违规所得,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超标占用学校资产的,对超标部分参照本办法另行拟定办法进行管理。

 对校内有关单位利用自筹资金在校内兴建的经营性设施或房产等也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三条 九江华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九江学院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性资产管理暂时仍按照学校对其现行管理的有关政策执行。

企业用水用电一律执行国家相关企业标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