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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

九江学院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者:  时间:2023-04-12 12:40:43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履约验收行为,保证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加强采购合同的执行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和《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采购的货物或服务项目的履约验收。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仪器设备、家具等;所称服务是指除工程、货物、信息化项目及后勤保障服务项目(物业管理、绿化养护、水体维护、零星劳务)以外的为保障教学科研管理正常运转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包括系统维护、评估审计、法律咨询、展览服务等。

本办法所称验收,是指学校对中标(成交)供应商履约情况及结果进行检验、核实和评估,以确认其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是否符合采购合同约定标准和要求的活动。

工程项目验收按照《九江学院基本建设工作管理制度》、图书文献项目按照《九江学院图书文献验收工作细则》执行。

第三条 合同与招投标文件、采购文件、技术资料、样品等是学校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的主要依据。采购合同应当依据本办法拟定验收条款,明确验收程序与验收不合格的法律后果。采购部门和供应商必须全面、准确、及时地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第四条 采购项目验收工作坚持“用户主导、多方参与、相互监督、权责明确”的原则。各部门应积极维护学校利益,切实把好验收关。

第二章 验收工作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作为学校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采购项目验收工作的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法律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学校采购项目验收管理的具体办法和相关制度。

(二)负责指导各单位、各二级学院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三)组织、协调、监督全校采购项目验收工作

第六条 项目申请部门或使用部门主要的验收职责如下:

(一)负责验收前的准备工作,结合采购的实际成果,按照合同规定的验收标准,逐条、逐项进行确认

(二)负责项目验收实施过程中入库、报关等相关手续的办理。

(三)负责项目相关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七条 根据学校内控管理规定,审计处、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等作为学校验收内控监管部门,共同参与验收监管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派专人参加10万元及以上货物类采购项目的联合验收工作;

(二)对学校服务类项目和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下采购项目验收工作进行抽查与监管,对不合规的验收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三)对学校货物与服务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及时商议形成处理建议并向学校报告;

(四)处理学校货物与服务验收过程中出现的争议问题。

第八条 涉及实验室的设施设备的采购项目,由实验中心作为职能部门牵头组织,按照本办法开展验收工作。

第三章 验收范围、程序和内容

第九条 货物类验收包括实物验收与技术验收,实物验收指按照合同检查数量、品牌、产地等描述其外观属性的情况是否属实、外包装是否完好、货物安装是否调试完毕、操作培训是否完成、试运行是否正常、随货物附带的资料是否完备;技术验收指检查其技术参数和运行情况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与合同提出的技术要求。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交至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等多重验收环节。

第十条 服务类项目的验收对应其考核标准,使用单位相关人员对提供服务的供应商进行常规考核和年终考核,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验收分使用单位自行验收和校级联合验收两种方式:服务类项目和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下采购项目采用使用单位自行验收方式,10万元及以上采购项目采用联合验收方式。使用单位根据项目分类分别填写《九江学院仪器设备、家具等货物类采购验收报告单》和《九江学院评估、咨询、检测等服务类采购验收报告单》开始验收工作。

(一)自行验收。由使用单位组成验收小组自行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小组由使用单位分管资产工作的领导、项目负责人、资产使用人、部门资产管理员组成,与供应商一起进行实物验收。若项目中含有单价超过5万元设备时,须另邀请2名技术专家共同参与验收。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将不定期组织内部控制监管部门等单位对使用单位自行验收合格的项目进行抽查验收。

(二)联合验收。在使用单位实物验收合格的前提下,由内控监督管理部门与使用单位共同组成联合验收小组,成员包括审计处、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使用单位及3名技术专家,在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的组织下共同开展技术验收工作。

第四章  验收期限、结论和异常处理

第十二条 验收责任部门不得阻止、拖延或变相拖延采购项目验收工作,货物采购原则上应在到货安装、调试完毕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服务类采购按合同约定时限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验收结论为: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验收报告应明确载明所验收项目是否合格。不合格的写明事实依据与整改要求,并通知供应商限期整改达到合同要求。验收小组成员对联合验收报告的结论进行签字确认。

限期整改货物质量达不到技术指标要求的,应及时与供应商沟通,并要求供应商提供再次调试、测试的技术支持和协助。再次调试、测试后,技术指标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予退货或提出其它措施予以解决,同时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在验收结果中注明该供应商的违约情节,按合同约定进行索赔。

第十四条 验收合格后使用部门应及时根据合格的验收报告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填报资产入账与入库信息,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审核。财务处根据资产入库单、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款支付手续。

第五章  验收责任

第十五条 验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追究使用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验收流于形式,不进行开箱验收的;存在品牌、型号、数量、材质等与合同不符的;验收前不进行必要的设备试运行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验收或不及时组织验收,影响学校政府采购支付进度造成经济损失或重大影响的;

   (三)在验收过程中,接受供应商请托或收受财物而帮助其通过验收的。

第十六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视情况在35年内不允许其参加学校采购活动。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验收合格的,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二)与采购部门、其他供应商或验收小组成员恶意串通的。

(三)提供虚假信息的。

(四)非校方及不可抗力原因未如期履行合同的。

(五)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经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对违反验收规定,给学校声誉、形象和经济造成影响或重大损失的,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应及时向学校报告,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形成书面调查意见报学校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学校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