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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

九江学院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者:  时间:2023-04-26 12:53:20  浏览:


为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实现采购项目绩效目标,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以下称《办法》)和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采购计划与采购预算

第一条 学校采购计划的分项编制实行归口管理。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一)教务处组织编制教学管理系统等教学相关的年度采购计划与立项申报;

(二)实验中心组织编制仪器设备(教学、科研)及维保、多媒体设施、实验家具等实验室建设相关的年度采购计划与立项申报;

(三)后勤管理处组织编制电梯等大型公共设备及维保项目、食堂餐桌椅、食堂餐具、食堂专用厨具设备等货物类项目、物业管理、水电气等项目的年度采购计划与立项申报;

(四)基建处组织编制新建、扩建、改建、装修、维修、绿化等项目的年度采购计划与立项申报;

(五)信息技术中心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化建设(含硬件、软件和通信服务等)等项目的年度采购计划与立项申报;

(六)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编制学生公寓家具、风扇、空调、热水、学生档案管理系统、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等项目的年度采购计划与立项申报;(七)图书馆组织编制学校图书(含纸质图书、电子图书和各类数据库)、书架、期刊架、阅览桌椅、图书馆专用设备(如自动借还机、图书检测仪、RFID)等项目的年度采购计划与立项申报;

(八)保卫处(综合治理办公室)组织编制校园安全(含门禁系统、道闸、消防设施、天眼工程)、维稳等项目的年度采购计划与立项申报;

(九)工会组织编制教职工活动中心文体设施等项目年度采购计划与立项申报;

(十)继续教育学院组织编制本学院预采购项目的年度采购计划与立项申报;

(十一)国际交流学院组织编制本学院预采购项目的立项和年度采购计划与立项申报;

(十二)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组织编制学校行政办公、教学物资和设备、公共场所一般设备、门面房租赁、资产评估、房产检测、鉴定等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的年度采购计划与立项申报。使用单位和以上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采购项目的市场初步询价、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申报。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要结合经费来源、事业发展和实际采购需要等因素汇总本部门年度采购计划(包括设备类型、技术性能、价格、数量等),认真填写《九江学院年度采购计划申报表》(附件1)申报下一年度的采购计划(含预算),在每年度 9 月底前报至归口管理部门,由归口管理部门汇总后报至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第三条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各归口管理部门上报的采购计划(含预算),组织财务处、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归口管理部门共同审核采购计划(含预算)的必要性、可行性,按照财政要求的时间、格式,根据审核结果汇总编制九江学院年度采购计划(含预算)并提交学校审定,由财务处汇总报市财政局审批,形成年度采购预算。

第四条 坚持“无年度采购计划,不予以采购”。因特殊需要,使用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临时提出的采购需求,由该部门通过学校办公系统提出申请逐级审批进行立项。如本年度部分采购计划未执行,学校有权调剂使用。已列入年度采购计划的“严控特批设备”采购项目及非通用型特殊需求设备采购项目,具体实施前仍需履行逐级审批呈请手续。

第五条 因上级下达财政专项资金需要追加采购预算的,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向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提供相关资料,由财务处联系财政局进行采购预算追加。

第六条 应急采购是指在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水电抢险、设备抢修、临时配合重大活动、意外突发事件以及上级应急部门启动的应急响应工作要求中急需要进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采购。应急采购可根据现场实际需要提出申请,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一)3 万以下的,由应急采购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3 万以上(含)-10 万以下的,由应急采购部门分管校领导与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三)10 万以上(含)的,由应急采购部门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后报校长审批。如遇审批的上级领导外出、休假或会议中,未能及时书面审批,事后及时补办书面审批手续。

第二章 采购需求的编制与审查

第七条 采购需求应当依据审批后的预算进行编制。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均需编制《政府采购需求书》(附件 2),《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编制由归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使用部门协助完成;《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编制由使用部门负责、归口管理部门指导完成。

第八条 在确定采购需求前,使用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应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选择代表性的调查对象不少于 3 个。

第九条 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并编制《政府采购需求调查报告》(附件 3)或《工程项目建议书》:

(一)1000 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二)涉及学校公共利益、学校师生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

(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四)学校认为有必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学校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过需求调查的可以不再重复开展。

第十条 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论证并编制《政府采购需求论证报告》(附件 4)。其中:货物类及进口产品采购项目的需求论证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工程采购项目的需求论证由基建处负责组织;其他需要论证的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

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审查分为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公开招标的项目和学校认为需要重点审查的采购项目列为学校重点审查范围,其它的采购项目列为一般性审查范围。一般性审查采用流转签批方式,重点审查采用集中会审方式。审查活动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一般性审查与重点审查的内容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采购需求审查工作小组,负责采购需求的审查工作,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法律事务办公室组成。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重点审查专家一般不少于3人,预算金额达到 1000万元以上(含)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和3000万元以上(含)的工程采购项目,审查专家不少于5人,参与审查的专家类型需与项目相匹配。

第十四条 审查工作流程:

(一)项目申请部门编制采购需求书和采购实施计划(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并填写招标采购申请表,由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确定采购方式;

(二)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由项目申请部门申请抽取采购代理机构,由代理机构进一步完善采购需求书和采购实施计划;

(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收到项目申请部门的采购需求书和采购实施计划后,在招标采购申请表中确定采购需求审查方式;

(四)列为一般性审查的采购项目,由组成采购需求审查工作小组的职能部门通过流转签批的方式出具审查意见;

(五)列为重点审查的采购项目,项目申请部门需另行向审查工作小组办公室提交《采购需求审查申请》(附件 5)和相关审查材料;

(六)列为重点审查的采购项目,审查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抽取专家并组织审查工作小组会议(或会签),组织参与审查的专家与工作人员填写《政府采购审查意见表》(附件 6),确定是否审查通过 项目申请部门的《政府采购需求书》。

第十五条 对未通过审查的《政府采购需求书》,应当修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内容并重新进行审查。审查小组无法审定的事宜报学校招投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一)项目申请部门是编制采购需求的主体,负责招标采购申请、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提出、调研等事宜;

(二)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采购需求审查的组织工作,并负责审查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是否符合资产管理制度规定、存档需求管理过程中的相关资料;

(三)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理性,审查专项资金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等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四)财务处负责审查学校预算安排的项目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是否符合采购预算要求、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

(五)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审定采购需求的合法性、合规性;

(六)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审定采购方式、评审规则。

第三章 监督检查与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审计处加强对采购需求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将采购需求管理作为学校采购活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对于审查未通过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归口管理部门和申请部门拒不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或者变相修改的,暂停采购,有关问题向学校的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第十九条 采购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涉密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适用于使用学校资金开展的采购活动,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级部门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