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教育部《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是国家和人民的财产,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开发和生活等各项工作的基础设施和重要物质条件。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需要,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作用,不断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资产管理的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学校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具体职责为: 1.贯彻执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令、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我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2.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并通过信息化管理的方式,实时对资产进行监管; 3.负责全校的资产清查、资产数据汇总、统计报表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办理国有资产的调拨、处置审核以及资产评估等工作; 5.负责办理经营性资产的校内审核、审批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6.负责房屋、各类设备等的合理调配,负责对物资采购计划的收集审核、分配及验收入库等日常管理工作; 7.负责办公家具、用品等的调配、采购、验收等工作; 8.负责学校维修项目的收集、审核、现场勘查并做出项目概算、拟定项目计划等工作。 第五条 院长办公室(档案馆)、财务处、科研处、图书馆、实验中心等为二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归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分工为: 1.院长办公室(档案馆)负责校名、校誉、学校标识类等无形资产以及校史等重要资料的管理; 2.财务处负责全校资金、债权、债务等流动资产和长期对外投资的管理; 3.科研处负责全校专利权、著作权及相关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管理; 4.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文物等资产的管理; 5.实验中心负责对二级学院的实验室及设备进行管理; 6.宿管中心负责对全校学生宿舍内的各类资产进行管理; 7.基建处负责对全校的在建工程、绿化进行管理; 8.教务处负责对全校的教室及设备进行管理; 9.后勤管理处负责对全校的水电、食堂等进行管理。 第六条 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招标采购工作。负责全校招标公告的发布、招标过程的组织等,并参与各部门技术标书参数审核等工作。 第七条 为加强管理,各单位、各部门要有一位领导主管国有资产工作,并配备责任心强的兼职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需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同时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对本部门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变更手续,没有办理移交及变更手续的,不得办理离职手续,该部门资产仍由原负责人负责。部门资产管理人员或使用人员离职,也必须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遵循“谁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资产如有损坏或遗失,由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并责成责任人进行维修、赔偿。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标准、范围和管理 第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其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包括以下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九条 固定资产实行三级帐、卡、帐务管理。 1.财务处在固定资产总帐科目下,按固定资产的一般分类设置帐户,进行资金核算。 2.国有资产管理处按固定资产的类别、品名、规格型号设置分类明细帐,对固定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化,进行数量和金额的核算。 3.使用单位建立分户帐及对卡片进行管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1.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政府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2.进行重大改革后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3.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4.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5.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改变,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6.上级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7.学校根据需要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产配置与采购计划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各部门、各二级学院的需要,按照国家、省及学校有关规定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捐赠、调剂等方式或途径配备资产的行为。配置原则是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单位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 2.不能与校内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的相关资产; 3.经过论证确需购置的资产。 第十四条 学校配置资产应当符合规定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要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内部控制流程规范购置资产,不得超标准、超预算购置。 第十五条 严格实施物资设备采购的计划报批和年度财务预算制度。采购项目必须经过计划、立项、预算审批、落实资金,方可进入实施程序。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9月申报下一年的采购计划,11月30日截止,次年5月可申报当年度的部分采购项目的调整计划。经批准确定采购计划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单件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物资或单件金额在5万元以下,但批量在10万元以上的物资或成套设备的购置,须先有计划才能立项。如使用部门因特殊情况需采购预算外的物资,需由使用部门提交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且需财务处同意安排资金,报学校审批通过后立项。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收集各部门的采购计划后,根据学校全年计划和各部门资产情况,对项目的重复性和方案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并根据按分工属性下达给各个归口部门。归口部门负责组织论证、制作技术参数、审核预算、用途、经费出处和代码,并将项目情况呈报校领导签批。 第十八条 预算1万元及以下的采购项目可由相关部门或单位自行组织实施采购,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按照学校相关招标采购方式执行。 第十九条 在执行采购过程中,购置计划若有重大修改,需重新办理报批与申购手续。 第二十条 凡属政府部门规定的安全监督类或有特殊管制要求的物资购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产的调拨、报损、报废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外借,在特殊情况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与有关单位联系,在不影响我校使用的情况下,可暂借出。凡借出的固定资产,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与借用单位订立协议。使用单位无权随意借出。各级资产管理人员对所管的财产负有全部责任,未经主管领导和资产管理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固定资产,否则,视该固定资产仍在原部门,造成资产损失的由原部门负责人负责赔偿。确因工作需调拨固定资产时,应事先书面报告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后,填制“九江学院固定资产调拨单”,方可办理固定资产转移手续。 第二十二条 根据科学合理原则,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在学校内调动调剂固定资产,以推动固定资产的合理流动,发挥使用效益。任何单位均应从大局出发,配合服从。 第二十三条 需报废处置的国有资产是指经过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使用单位依据相关技术或规定对该资产已做以下认定: 1.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具体见资产分类使用年限表; 2.未达使用年限,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的资产; 3.未达使用年限,但主要部件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改造利用的资产; 4.未达使用年限,因事故或其他原因损坏,无法修复或维修成本较高的资产; 5.未达使用年限,因技术落后、能耗高、效率低等原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资产。 第二十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变卖、报损、报废处理,由资产使用部门填制《九江学院国有资产报废(报损)申请表》,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资产使用部门、有关专业部门或专业技术人员对拟报废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财务和国资的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核销该部门固定资产账目,任何部门或个人均无权擅自处置学校资产。具体的报废程序按照《九江学院国有资产报废处置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的撤消、合并或改变性质,必须对现有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点、评估、登记造册,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调整帐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 第六章 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经营性资产的管理适用范围包括:学校所投资企业;学校从事经营性资产运作的机构和单位;学校的门面、相关经营场所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下设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在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指导下进行。经营性资产的建账、建卡、核算、处置、合同的拟订、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等由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按规定统一办理。 第二十八条 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职责的范围: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推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2. 负责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及学校其它经营性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统计、评估、检查、学校收益的催缴等产权管理工作,明晰学校内部产权关系。 3.归口统计和汇总经营性资产的相关数据,对经营性资产进行绩效考核。 4.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5.其他涉及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相关事务。 第七章 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我校创造价值的资产,包括: 1.专利技术和专项技术以及技术秘密。 2.商标权和商誉包括: (1)学校的校名、校标和图形; (2)学校有声望的重点单位、人物的名称及代表物; (3)学校及所属单位拥有的注册商标; (4)学校所拥有的未公开的技术、经营、服务、管理等信息。 3.著作权及其等同权利(包括:文字作品,口头作品,翻译作品,美术、教材,辞书,规范汇编,计算机软件、文档资料及成型的设计构思、草图、手稿等)。 4.购买、协作、合作和外部赠送获得的专项权利或技术。 5.土地使用权。 6.设备的使用权。 7.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有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十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通过自创、购置、受赠、调拨等形式,形成或取得的各类无形资产,要严格履行登记、审核、使用、处置等手续,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与外单位或个人共同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应在研发前与合作方签订合同,明确成果权属,并按签订合同条款执行。 第三十二条 无形资产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对学校无形资产进行切实有效的管理,达到: 1.保护学校的根本权益,防止无形资产随意流失和被盗用,保护学校无形资产的完整。 2.通过对无形资产的有序管理,强调无形资产与其它资源的搭配、组合,促使学校无形资产价值和量的转化,达到产生其应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奖惩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部门与单位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有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的义务和责任,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 第三十五条 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造成资产丢失、毁损,有关责任人要予以赔偿;造成资产流失,情节严重的,除经济赔偿外,学校纪委、监审室应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情况特别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报请校领导后提出补充意见,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学校每年都要对各单位国资管理进行专项考核。对国资管理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国资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德才兼备的人给予提拔重用。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各校区原有规定制度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