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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

九江学院公房租赁管理规定

发布者:  时间:2017-03-17 16:54:36  浏览: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公房租赁管理,给全体教职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九江市公有住房租赁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公房租赁管理的职能部门。

二、教职工需要租赁公有住房应按要求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交到国资处。国资处根据房源情况,综合考虑申请人的学位、学历、职称、婚否等因素,按一定的程序给予适当安排。

三、承租人在领取租赁房钥匙时必须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签定租赁合同。

四、承租人对租赁房进行装修时,不得破坏房屋内外结构和相关设施,不得在公用部位搭建附属设施。若有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承租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彻底整改,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五、引进具有博士学位学历的研究生,其住房安排根据学校当时房源情况与博士签订3年租赁房合同,博士享受住房补贴15万元,分5年支付,不享受一次性安家费3万元,免缴3年房租。租赁期到如不退房,按本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办理。

六、引进博士如果享受了住房补贴15万,并享受一次性安家费3万。在学校有房源的情况下,本人可以申请租住房过渡一年,租住期间按标准收取租金。

七、教职工已入住的租赁房,无安全质量问题,原则上不予调整。

八、根据九江市公房租赁的管理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确定租赁房租金的收取标准。国资处依据该标准具体核算出承租人每月应缴的租金,并报送校财务处由其从承租人工资中划转。

九、承租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调换租赁房。否则,一经发现,国资处责令其2天内归位。拒不归位,按学校收租标准的3倍收取月租,并直接从其工资中扣除。

十、承租人若将租赁房闲置6个月以上(学校派出进修学习、挂职锻炼、外单位借用等情况除外),一经查实,承租人必须在一周内退出其租赁房。逾期不退,按学校收租标准的5倍收取月租,并直接从其工资中扣除,直至退房为止。

十一、承租人不得将租赁房借给其他亲属(本人父母除外)、同事和朋友居住。否则,一经查实,承租人必须在一周内退出其租赁房。逾期不退,按学校收租标准的5倍收取月租,并直接从其工资中扣除,直至退房为止。

十二、严禁承租人将租赁房转租。否则,一经查实,承租人必须在一周内无条件退出租赁房。逾期不退,按学校收租标准的10倍收取月租,并直接从其工资中扣除,直至退房为止。

十三、严禁教职工强占租赁房。经劝导仍拒不退房,除按学校收租标准的10倍收取月租外,还应根据其情节给予行政处理。

十四、教职工承诺退还给学校的房屋,在规定的时间内必须无条件退房。逾期不退,以占房论处。

十五、无论何种情况退出的租赁房,承租人在办理退房手续时,若损坏原配置的设施和设备均需照价赔偿,其个人的装修问题自行处置,学校不予评估也不给予补偿。

十六、因工作或改善条件的需要,承租人调换到新的租赁房,原房的装修问题自行处理,或与后来的入住者协商解决。必要时国资处可以从中协调,但承租人最终要在2个月内办理退房手续。否则,视为逾期不退房,按规定收取租金。

十七、居住租赁房的教职工,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应退出原住房。退房确有特殊困难需要适当延期,必须经学校批准。但除按原收租标准的3倍缴纳月租外,还必须自请一名本校在职教职工担保,签订相关协议。若逾期不退,则按学校收租标准的5倍收取月租,并直接从担保人的工资中扣除。

十八、教职工因调离、除名等情况仍占用租赁房,学校在告知其退房期限过后,有关职能部门可以采取停止水电供应等办法直至强行收回其租赁房。

十九、居住租赁房的教职工去世后,其配偶(非本校职工)仍可住原房,但不再调房。配偶去世后,其子女必须在3个月内退房。否则,学校强行收回该住房。

二十、租赁房的维修问题按照九江市公房租赁的有关规定,学校只负责外墙、屋顶及共用管道等公共部位的修缮。承租人需向国资处提出维修申请。

二十一、因历史原因,已租住学校公房的附属单位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服从物业管理,按时缴纳租金。否则,停止水电等资源供应,直至退房为止。

二十二、实行对租赁房定期查房制度。国资处有权单独或联合相关部门对全校租赁房的使用情况进行督察,承租人有义务给予配合。督察结果及时向学校报告。

二十三、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二十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暂行办法即行终止。

 

 

                                    九江学院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