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校资产管理水平,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使资产的处置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九江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我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三条 需报废处置的国有资产是指经过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使用单位依据相关技术或规定对该资产已做以下认定:
1.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具体见资产分类使用年限表;
2.未达使用年限,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的资产;
3.未达使用年限,但主要部件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改造利用的资产;
4.未达使用年限,因事故或其他原因损坏,无法修复或维修成本较高的资产;
5.未达使用年限,因技术落后、能耗高、效率低等原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资产。
第四条 资产报废处置工作程序:
1.我校每年的6月和12月集中处置报废资产两次,部门资产管理员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对需报废的资产进行汇总;
2.资产管理员根据本部门需要报废的资产进行汇总后,审核并填写《九江学院国有资产报废(报损)申请表》一起提交单位领导审批,本单位领导签字认可后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
3.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各单位的申请报废的资产进行汇总、审核,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相关专家对该资产进行相应的技术认定后,对需报废的资产做出“同意报废”的建议;
4.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主管院长以及院长办公会的批复意见组织对资产进行实物报废处置;
5.实物报废处置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资产的销账工作,财务处依据相关规定将处置收益上缴国库专用账户。
第五条 根据各部门单批次报废资产金额,各级报废权限如下:
1.对于单批次金额在3万以下的报废资产,由申报部门组织鉴定,并填写鉴定意见,交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审核后,方可进行资产报废处置;
2.对于单批次金额在3万以上,10万以下的报废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审核并邀请2名相关专家进行相关鉴定,鉴定通过报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方可进行资产报废处置。
3.对于单批次金额在10万以上的报废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在6月和12月统一安排相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可进行报废处理。
第六条 资产使用单位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对申请报废的资产进行严格审核、鉴定。对于单台价格在1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必须组织5名及以上专家进行鉴定,并填写《九江学院大型设备报废鉴定报告》。对于未达到使用年限的资产的报废、报损,应从严控制。
第七条 对于单台价格在1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处置物进行价值评估。对残值明显较低的资产也可进行市场询价。
第八条 设备发生丢失时,使用单位必须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发生被盗或精密仪器丢失时,要保护好现场,同时报告保卫处。确认丢失后,填写《九江学院国有资产报废(报损)申请表》,并按各级管理权限审批,附保卫处相关证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销帐手续。
第九条 资产的报废处置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及时的原则。根据处置物的残值大小和相关规定,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现场拍卖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实物处置可根据处置物的体积、重量、位置、类别等分别采用现场处置、续标处置、集中处置等形式进行。
对于体积较大、质量较重、搬运成本较高的资产进行现场处置;对于尚可利用报废资产优先考虑调剂或者给学生拆装使用;对于电脑、空调、家具等通用设备,确无使用价值的进行续标处置。
第十一条 对拟报废资产实物处置的工作流程:
1. 报废资产应实行先利用,后处理的原则。如部分零件尚有使用价值的,可拆零利用,凡需利用的零部件,均由资产管理处对该资产的利用情况作好去向、用途记录。
2. 严格执行报废资产处理。处理的报废资产必须按照本细则要求的相关程序进行,国有资产管理处、纪委监察室、财务处和后勤管理处相关人员共同参与。收回的残值金额交财务处。如在处理报废资产时发生聘请专人鉴定,请零工搬运产生的费用等,做好相关记录后,由报废残值中支出该部分金额。
3.组织开标。对于集中报废资产,由后勤招标小组进行组织招标。开标前,要遵循以下原则:
(1)投标单位确定不少于3家竞标单位(残值明显较低的资产报废处置可进行议价处置)。
(2)对报废的资产进行市场询价,并对超过10万以上单台设备进行必要的资产评估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纪委审计室、财务和后勤管理处相关人员确定处置收益底价。
(3)开标后,按最高竞标价格中标的原则处理。竞标结果不得低于底价结果的90%,如果低于底价,此次招标无效,后勤招标小组按照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4.中标单位必须在学校财务部交清所有款项并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签订《九江学院资产报废处置合同》后方可进入现场进行设备的拆运工作。原资产使用单位负责现场拆运的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资产分类使用年限表
序号 |
资产分类 |
使用年限 |
一 |
房屋、建筑物 |
|
1 |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
50 |
2 |
混合结构 |
45 |
3 |
砖木结构 |
25 |
4 |
简易房 |
10 |
5 |
围墙、道路、运动场地、景观建筑 |
20 |
二 |
专用设备 |
|
6 |
仪器仪表 |
|
其中⑴ |
电子计算机 |
8 |
⑵ |
演示、测试仪器 |
12 |
7 |
机电设备 |
12 |
8 |
电教设备 |
8 |
9 |
文体设备 |
8 |
10 |
医疗设备 |
12 |
11 |
印刷设备 |
12 |
三 |
一般设备 |
|
12 |
交通运输设备 |
按国家机动车报废年限 |
13 |
家具 |
10 |
14 |
办公设备 |
8 |
四 |
图书及声像资料 |
|
15 |
图书及声像资料 |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