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学院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维修改造工程是指在校内竣工交付使用后,保修期外的建筑物、构筑物上所进行的,恢复和改善相关设施使用功能、延长使用年限的施工作业,以及为改善环境、提高设施使用效率所新增的工程项目。包括房屋维护修缮工程、水电改造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校内道路、场地、雨污排水、管沟、管道、围墙等室外维修工程。
第三条 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负责管理50万元以下维修改造工程,校基建处原则上负责管理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单体建筑维修改造在50万元及以上工程。本办法适用于50万元以下国资处负责管理的维修改造工程。
第二章 维修改造工程的类型
第四条 维修改造工程分为小型(零星)维修、一般维修改造、大型维修改造和紧急维修。
1、小型(零星)维修是指预算在5000元以下的维修改造工程;
2、一般维修改造是指预算5000元(含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维修改造工程;
3、大型维修改造是指预算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维修改造工程,超过10万元的维修改造工程纳入政府采购,按照市财政相关办法实施;
4、紧急维修是指房屋、基础设施等发生损坏,危及师生安全或严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需立即处置的维修。
第三章、维修改造工程计划、方案及预算的审批、立项
第五条 小型(零星)维修的维修范围、立项及管理、经费分配等按照《九江学院房屋及设施小型维修管理细则》执行。浔东校区、庐峰校区、八里湖校区的小型(零星)维修分别由浔东管委会、医学部、八里湖管委会归口管理,费用从该部门归口管理小修费中列支。
第六条 一般维修改造、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原则上实行计划统一管理、集中实施。
1、学校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应于每年的3月5日和9月5日前,将下学期本部门管理范围内需要进行维修改造的工程填写《九江学院维修改造工程申报表》,报校国资处审核后列入维修改造计划,申请中应写明维修改造工程的范围、现状及问题、维修改造的理由、维修改造的具体内容。
2、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对因教学科研等要求需进行的装修改造项目,需书面请示报教学、科研分管校领导批示,校行政同意后由国资处列入维修改造计划。各二级学院、各部门的请示中应提供经使用部门论证后的装修改造方案。
第七条 国资处对列入计划的维修改造工程,应及时派相关人员到现场勘察,确定维修工程方案,预算人员应及时采集市场材料信息、造价信息,核准工作量,出具预算。
第八条 对于专业性较强、工程内容复杂、或涉及结构安全的项目,由校国资处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及论证,其费用从大修费中支付。
第九条 对于较大的维修改造项目,或专业技术性强的维修改造工程,由校国资处联系造价咨询单位技术人员现场勘察,编制工程预算书。
第十条 校国资处对维修改造工程相关情况和预算费用进行审核论证后提出意见,按预算金额大小分别按以下程序审批、立项:
1.预算在5000元以下维修改造工程,各部门管理范围内的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立项,主校区公共部分由国资处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审批后立项,浔东校区、庐峰校区公共部分分别由浔东管委会和医学部负责人审批立项。
2.预算在5000元至5万元的维修改造工程由国资处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立项。
3.预算在5万元至10万元的维修改造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或校长办公会审议后立项。
4.预算在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校长审批立项或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预算在1万元以上的维修改造工程审批立项后均需向审计室报备。
第十一条 紧急维修工程,经国资处现场核实后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国资处及时联系具有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抢修,同时组织施工技术人员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到现场勘察编制工程预算,并在施工的同时完善有关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 因疏于管理,对本部门使用(管理)范围内需要进行修缮的项目未及时发现并申请维修,后又造成损失的,由具体的使用(管理)部门承担责任。
第四章、维修改造工程的实施
第十三条 为不影响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原则上应安排在假期施工。
第十四条 维修改造工程方案及预算,经分管的校领导批准后,按以下程序确定施工单位。
1、工程预算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国资处安排施工,土建、装修等维修改造项目原则上由后勤维修服务部实施,对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可通过竞争性谈判确定具有相关资质及业绩的施工单位。
2、工程预算在5万元至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后勤招标小组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
3、工程预算3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基建处按政府招标采购相关办法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 维修改造工程经招标确定施工单位,招标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中标通知书,国资处根据中标通知书等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第十六条 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及负责修缮工程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招投标领导小组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咨询人员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均不得报名参加工程的竞、投标。
第五章、维修改造工程的监理
第十七条 国资处与使用部门应指定专人共同参与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使用部门应配合施工单位施工。国资处现场管理人员应对工程主要材料和隐蔽工程验收是否合格签署意见。
第十八条 根据维修改造工程的规模,预算金额10万元及以上工程,或金额未达10万元但专业性较强、涉及结构安全的工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按照合同要求,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代表学校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合同,或者需要更改设计、增减工程量,必须经国资处同意后方可变更。增加工程量造价在1万元及以上的,国资处需按学校有关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变更。
第六章、维修改造工程的验收
第二十条 维修改造工程验收需在已按要求修复或按施工合同完成全部工程内容,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前提下按以下规定办理书面验收手续:
1.5000元以下的维修改造工程完成后,由使用部门申报人及相关负责人在维修单上验收签字认可。
2.5000元至1万元的维修改造工程完成后,由使用部门申报人及相关负责人,国资处相关人员验收签字认可。
3. 1万元至5万元的维修改造工程完成后,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国资处分管负责人验收签字认可。
4.5万元及以上维修改造工程完成后,经国资处和使用单位或监理单位初步验收合格后,再由国资处组织使用部门、财务处、工会等部门联合验收。验收后应对工程是否合格签署验收意见,并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对于大型维修改造工程或专业性较强的维修改造工程需请专家或专业机构联合验收。
第二十一条 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限期整改,否则不予结算工程款。
第七章、工程费用的结算与支付
第二十二条 小型(零星)维修按单栋进行结算,原则上按月或季度报送,费用从相应部门小修费专用账户列支,如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三条预算5000元以上的维修改造工程,完工验收后按项目单独结算。
第二十四条 国资处修缮科相关人员分别对结算的项目、工程量及结算内容进行初审,对结算内容的审核参照江西省相关定额规定及当期造价信息。
第二十五条 造价在1万元以下维修改造工程结算,国资处分管负责人对结算进行复审,经国资处负责人审批后维修报账人员报送分管校领导审批,并按财务报账流程审批完成后,交财务处转账支付。
第二十六条 造价在1万元以上维修改造工程结算,经国资处负责人审批后维修报账人员报送审计室,经审计室审计后按财务报账流程审批,交财务处转账支付。
第八章、维修改造工程的保修
第二十七条 维修改造工程的保修期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校国资处现场管理人员与施工单位联系解决。
第二十八条 维修改造工程保修期满,由使用单位签字认可,国资处现场管理人员签署意见,报领导审批。如施工单位,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履行了保修职责,支付工程保修款,预算在5万元以上的防水、粉刷工程保修款按工程结算价的30%计取,如保修单位未履行保修职责,根据违约的具体情况,扣减保修费用,直至追究保修单位的违约责任。
第九章、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在招投标、施工、保修期内有不良行为的施工单位将取消其参与本校工程的资格。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5年3月10日